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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7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价。

(二)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以及有关部门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进行审查与评价。

(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设计(勘察)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勘察、设计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委托设计(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面的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五)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其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合同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对整个项目投资的效益性。

(六)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采购资料依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采购环节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七)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八)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九)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活动。

(十)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账务处理、竣工结算以及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一)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经过试运行后有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后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建设项目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及有关工程会议纪要等;

(二)工程总、分包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暂估价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洽商、签证资料,监理会议及专项会议纪要等;

(三)工程款支付审批资料;

(四)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报告;

(五)工程结算资料;

(六)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五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及工程项目自身特点,确定审计重点环节、内容,选择进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六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可以自审,也可根据机构自身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在建设经费中按规定列支。

第七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在社会审计机构的遴选、审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与审计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协调相关各方关系、复核并确认审计结果、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等方面履行自身职责。

第八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自身情况,逐步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公开制度。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必要时安排建设项目后续审计。

第十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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