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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7 

津商大校发﹝2017﹞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教委[2016]39号)、《天津商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商大校发[2016]8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所属的党政职能部门、各学院(部、所)、教学辅助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任职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提出委托,报校长批准,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其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其离任时进行。

第六条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校内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任职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处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服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七条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组织部、计划财务处(国资办)、审计处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研究提出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通报交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各自工作权限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纪委办公室

根据信访、举报等情况,对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事项提出建议;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进行查处。

(二)组织部

按照干部管理和监督的要求,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名单,办理具体委托审计事项;可根据需要,参加进点见面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协助解决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有效地使用审计结果。

(三)计划财务处(国资办)

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及资产管理等相关的会计资料;根据财务资产管理情况,可提供重点审计内容的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四)审计处

负责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具体落实,按审计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联席会议各部门的联络员和审计处的有关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为: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制度;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负责联席会议各项准备工作;根据组织部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按联席会议要求,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负责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学校部署,推动本部门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依法依规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党政职能部门、教辅部门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将结合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岗位特点等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一)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重点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管情况;

(六)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情况;

(七)学校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

(八)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学院(部、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院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二)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七)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提供的情况也将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任职四年以上的,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的临时委托,办理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安排审计工作相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参加。

第十九条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在校园网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部门(包括相关部门)应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一般包括:

(一)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部门工作职责、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及分工;

(三)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四)重点工作任务目标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五)“三重一大”相关事项决策资料(如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等);

(六)建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

(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相关资料;

(八)财务预算、财务收支相关会计资料;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部门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部门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任职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按照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报请校长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部门,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交组织部,抄送纪委办公室,必要时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遵循审计档案工作具体准则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审计档案资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并定期归档。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七条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审计处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结合相关事项的决策环境、决策程序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审计提出的意见要认真采纳,逐一落实。

第三十二条组织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商大校发[2010]52号)、原《天津商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津商大校发[2010]53号)同时废止。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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