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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兼职审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12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兼职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天津商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兼职审计人员的聘任

(一)由审计处提出推荐人选,在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和个人同意后,经主管校长审定后聘任;

(二)由学校审计处颁发兼职审计人员聘书;

(三)兼职审计人员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解聘。

第三条兼职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学校审计规章制度;

(二)具有胜任审计工作的财务、基建、经济等专业知识,或具有一定审计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四条兼职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校审计处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审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学习审计业务知识,提高审计工作能力;

(二)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学校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施审计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与实施进行审计监督;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实施审计监督;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六)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实施审计监督;

(七)参与学校审计处组织的专项检查、调研和审计工作;

(八)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参与的审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兼职审计人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学习资料;

(二)享有专职审计人员同等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参加审计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参加或列席有关审计会议;

(五)对成绩显著的兼职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兼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兼职审计人员的组织管理

(一)审计处应组织兼职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审计业务知识的学习及培训;

(二)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审计人员工作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计处要建立与兼职审计人员所在部门的联系,取得对兼职审计人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对成绩突出的兼职审计人员,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对违反审计纪律、情节严重的兼职审计人员,一经查实,予以解聘。

第七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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