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未列入资本性支出的修缮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资金起点,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经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情况;
(二)工程项目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情况;
(三)工程项目履行招标程序情况;
(四)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和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
(五)工程项目变更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和擅自扩大项目规模以及提高标准情况;
(六)工程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审核审批情况;
(七)工程项目概算、结算编制情况;
(八)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大型修缮的支出,应当参照建设项目支出内部实施审计;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审批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和变更等资料;
(三)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四)列入资本性支出的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要求提供审计资料;
(五)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发生的审计费用在修缮工程经费中按规定列支。
第七条在开展修缮项目审计时,应本着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结算环节的审计。
第八条凡应审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可对所审计的修缮工程项目,按审计额的适当比例计提审计业务费,具体比例根据本部门、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