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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1-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各部门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战略决策、年度业务计划、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本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学校党委、行政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加强对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内部审计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学校应当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及学校的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四)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政府采购活动情况

(十)对有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协助主管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要求被审计部门、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未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学校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向学校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二十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二十八 学校应当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十九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将适时安排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三十  学校对审计处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三十一  审计处应加强与党委组织部、党委督查室、巡察工作办公室等其他内部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等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学校要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十二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三十三  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  审计处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校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五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三十六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三十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商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年修订》(津商大校发〔2019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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