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基建工程),可根据基建工程项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全过程审计,或对工程的部分阶段或重点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基建工程项目是否实施全过程审计以及审计介入的时间节点,由学校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对基建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结算到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费用参照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以审计处的委托审计合同为准,列入基建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章 全过程审计相关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学校审计处是实施全过程审计的职能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基建处基建项目审计委托书的要求,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委托工作,并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二)由学校审计处与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审计项目组开展工作;
(三)审定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
(四)定期参加基建工程例会或下现场办公,了解工程进展情况;
(五)全面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处理全过程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对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七)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及工程结(决)算审计报告;
(八)监督和评价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
(九)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将基建项目审计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基建处在全过程审计中,除履行其正常的管理职责外,还应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按工程进度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工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提前通知审计处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工验收等活动;
(四)及时沟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协调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和反馈审计意见。
第七条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托合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出具的审计意见及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进驻现场坚持每天现场办公或定期参加工程例会,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文字、图像、实物等记录;
(三)对投资立项、勘察、设计、监理进行审查,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在施工过程中,审查工程变更及隐蔽工程,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六)参与大宗材料和设备的询价、市场调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提出咨询意见;
(七)参与工程验收,完成竣工结(决)算等审计工作;
(八)基建工程审计工作结束后,将相关的审计资料移交给审计处。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审计
第八条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
第九条基建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建设标准过高导致浪费或估算偏低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
第十条基建资金筹措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因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工程建设风险等问题。
二、基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审计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审计
(一)是否按照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行为;
(二)招标工作开始前,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规合法;
(三)招投标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是否存在串标等违规行为;
(四)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存在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或挂靠其他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名义投标的情况;
(五)招投标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不当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审计
(一)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书约定条款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二)是否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履约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否对设计单位施工图的设计内容、设计深度及施工图预算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否对监理单位的质量、工期、安全控制及工程资料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勘察、设计、监理收费的计费依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中标价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妥当;
(六)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三条设计及设计概算的审计
(一)对设计概(预)算编制依据、项目明细、各类费用估算的准确性等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
(三)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四)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是否准确,项目是否齐全,定额套用是否准确,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
(五)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风险;
(六)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
三、基建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计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审计
(一)施工招标开始前,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招投标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二)标底(控制价)文件的审查: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否错、漏,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采取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时,检查其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费用和利润及税金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三)开标、评标、定标的审查:主要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评标、定标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评标是否公正。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投标审计
(一)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招标材料、设备的清单和技术要求是否齐全;
(二)投标单位对其内容澄清解释时,是否对投标内容做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是否明了、合理;
(三)开标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专业分包工程招投标审计
(一)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内容、标底、开标、评标、定标的审查同前第十一条;
(二)总包单位是否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恶意串标欺骗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合同审计
(一)订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二)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三)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对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的审批程序及计价和价格调整原则作出约定;
(四)施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违约责任;
(五)施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等,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
(六)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和结算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
(七)施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价格的调整原则;
(八)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和结算方式是否合理,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施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报送结算资料的时限。
第十八条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审计
(一)采购合同中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齐全;
(二)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脱节的问题。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过程审计
(一)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设计变更是否真实,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凡未经审计核实和确认的设计变更,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二)现场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签证内容是否规范。凡未经审计核实和确认的施工签证,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三)监督隐蔽工程的测量、验收,并及时收集整理隐蔽资料。未经审计监督验收的工程发生的增项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四)审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未经审计审核认定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基建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基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一)竣工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真实;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问题;
(三)重点审查中标合同的变更部分,审查变更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建设、施工、监理三方有无签证记录,工程量和各种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
(四)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一)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项目投资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如何;
(三)工程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使用、上缴是否真实合法;
(四)工程量、套项、价格、各项费用、选用基价版本是否真实合理、准确合规;
(五)工程结余资金、债权债务资金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齐全合规;
(七)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全过程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拟建工程项目列入学校工程计划并立项后,基建处应及时将委托审计书递交审计处,明确提出需要审计的内容和要求,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审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审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签订委托合同。
(三)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开展工作,及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审计处对咨询意见进行确认并盖章后提供给基建处,基建处将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四)对重大事项须经审计处和基建处共同商议或提请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出具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基建处应根据咨询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意见的质量。
(六)审计处将审核后的咨询意见书、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第二十三条设计阶段审计程序
(一)基建处将草拟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在标书发放前送审计处,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对招标文件和设计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定稿及时送审计处备案。
(三)审计处审核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第二十四条招投标阶段审计程序
(一)基建处和审计处分别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审计处完成比对审核工作后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基建处在标书发放前向审计处提供草拟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基建处参考审计意见和建议,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基建处对审计意见和建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有异议的,可提请审计处复审。招标文件定稿后及时送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施工阶段审计程序
(一)施工合同
1.基建处将草拟的施工合同及全套招投标资料送审计处。
2.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3.基建处参考审计意见和建议,对施工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基建处对审计意见和建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有异议的,可提请审计处复审。施工合同定稿后及时送审计处备案。
(二)隐蔽工程
1.合同规定必须由审计人员鉴证的隐蔽工程,基建处在隐蔽工程封闭前书面通知审计处。
2.审计处查看后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处落实并实施审计意见。
(三)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
1.大宗材料和设备需招标采购,基建处在招标前将相关招标资料提供给审计处。
2.审计处经市场考察和询价后,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该材料或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3.基建处将选定材料的相关资料及时送审计处备案。
(四)工程进度款
1.由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和实际形象进度提交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2.审计处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五)工程变更
1.基建处将变更理由、变更方案、变更预算书及按管理权限签署的审批意见等变更资料及时送交审计处。
2.审计处根据所收到的变更资料对变更价款进行审核,并根据变更工程量的大小,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在无特殊情况或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原则上均应先完成论证和审批程序,再下达工程变更单。
(六)现场签证审计
基建处将完整的现场签证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提供给审计处,审计处对签证内容及费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索赔费用审计程序
(一)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和报告,基建处进行初步审核后及时送交审计处。
(二)审计处对初审后的报告进行全面核查和验证,提出审核意见,基建处根据审核意见,与施工单位落实索赔金额。
(三)对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工期延误等,基建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审计处,审计处积极协助基建处提出反索赔。
第二十七条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验收后,基建处将经过初审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时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基建处派甲方代表和审计人员一同进行现场勘察、核对现场记录,审核实际施工情况和设备、材料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到场人员需对现场情况记录单履行签字手续。
(三)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审计处主持召开协调会,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如出现重大分歧,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协商解决。
(四)初审报告完成后,审计处向基建处通报其所提意见及建议的处理情况。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计处确认后,分发相关部门。
(六)基建处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基建处向审计处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委托。
(二)财务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提交给审计处。
(三)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
(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后,基建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结转、接受固定资产等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