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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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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5-1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审计程序,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审计工作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监督职能,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津教委审[2007]16号)和《天津商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种资金(包括国家投资、自筹资金以及捐赠资金等)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修缮、装饰、基础设施改造、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绿化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各阶段(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发包、合同签订、施工过程、设计变更签证、竣工结算等)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内部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方式实施。

第五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初审和终审二级审核。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审,由审计处负责终审。

第六条基建工程项目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修缮工程项目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结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按月完成实际工程量并经审计人员、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监理人员确认后支付,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对未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第七条凡应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与财务决算手续。竣工结算的工程款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由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财务部门依据“工程结算审定单”结算工程款。工程项目应按合同留足工程质保金。对超付工程款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学工部等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出审计委托,送达完整的审计资料。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审计处作出书面说明,并列出送审时间表。

第九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一)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单项工程审计资金起点为壹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

(二)单项工程在壹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随报随修项目,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自行把关审结。

(三)学校任何基建、修缮管理部门不得为逃避审计监督,将归属审计范围的单项工程项目进行拆解。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可以套用预算基价的,原则上不允许采取协议价(一次性包死)等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协议价方式的,须事先经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在工程竣工后,由审计处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结(决)算审计。凡擅自签订一次性包死合同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审计处不予审计,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自行负责把关审结。

第十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方式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根据《天津商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办法(试行)》,由审计处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审计。

(二)建设、修缮工程预、结(决)算审计。对于壹万元以上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基建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申报批复文件;修缮项目的立项申请、校长办公会通过纪要、年度财务预算文件等;

2.基建、修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批准调整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3.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包括上级专项拨款、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是否落实;

4.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过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是否全面、合规;

5.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6.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二)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通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方法、基价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

3.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审计。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单项10万元以下的变更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研究决定;10万元~30万元的变更项目由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30万元~100万元的变更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变更项目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4.现场工程监理过程记载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

5.隐蔽工程是否有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签字;

6.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7.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8.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9.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

10.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11.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三)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基价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4.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5.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6.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7.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8.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

9.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10.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基建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11.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12.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13.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费用

为防止施工单位有意虚报、抬高结算量、价,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以下原则承担支付:

1.审减率在20%及以上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2.审减率在10%(含10%)以上不超过20%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建设单位承担20%;

3.审减率在10%以下的,审计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4.以上审计费用的规定应明确列入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5.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从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审计程序

(一)根据学校年度基建、修缮工程计划,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向审计处提供当年的工程任务计划和工程预算安排,审计处根据工程计划,确定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未能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经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安排计划外审计。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审计委托书,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工程立项、施工图纸、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变更签证、工程结算等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审核签收。

(三)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作出承诺。

(四)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送达审计的资料及有关变更手续,一般不予更改和补办,如确需更改和补办的,必须提交更改和补办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审计处。

(五)审计处在收到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的完整审计资料后,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原则上基建工程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修缮工程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审定表或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

(六)审计时学校工程管理部门通知施工单位与审计人员一起到现场进行复核,验证。对审计中有异议的事项,审计人员应及时同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交换意见,查找原因,弄清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达成共识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工程审定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于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处,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八)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根据领导的批示,将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处理决定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九)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审计资料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批准基建、修缮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年度投资计划、追加计划的报告及批复经费来源等;

(二)招标及发包有关文件,施工合同或协议、概(预)算书、施工图及结算资料,隐蔽工程的验收和有关监理报告,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三)项目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所有现场签证单须有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及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造价咨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计费凭证等。工程施工监理资料。工程建设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竣工结算、决算书;

(四)初步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自项目建设开工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及天津市有关工程预算基价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七)基建、后勤、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八)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基建、修缮工程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造成投资项目资金流失、违规的,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学校负责基建、修缮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制,被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审计处按照《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对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津商院发[2005]20号《天津商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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