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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办法 (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1-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完善学校内部监督体系,防范和管控风险,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或有必要时针对学校自身内部控制设计的完善性、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监督报告并追踪问题整改的过程。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为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相关政策制度及学校内部控制规定等。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的目的在于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寻找并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堵塞管理漏洞,防范风险,促进学校高效运行,实现学校的内部控制目标。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覆盖学校内部控制体系涉及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以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关注影响控制目标的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揭示学校经济活动业务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与执行的有效性。

(四)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工作应权衡成本与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预期评价目标。

(五)及时性原则。与学校管理活动相关的外部环境或学校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评价的重点、频次和实施方式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审计处牵头,党委督查室、巡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监督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各部门,包括各职能处室、院(部)是内部控制评价监督配合部门,在实施评价监督工作期间安排工作人员配合进行评价监督工作。

第六条  评价监督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起草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制度;

(二)编制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报告》;

(四)下达内部控制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评价监督办公室开展评价工作;

(二)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报告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评价监督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三)其他和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包括针对学校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设计的完善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监督。

第九条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发展规划、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及监控活动等方面。

第十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可按照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债务管理及绩效管理等方面划分,也可按照后勤保障事项(能源保障、膳食服务、物业服务、经营运行、医疗卫生等)、安全保卫事项(校园安全、道路管理、消防维保等)等领域划分。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一次,在实施时既可以全面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分层面、分业务进行。

第十二条  评价监督学校内部控制设计的完善性,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学校及各部门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控制实施指南》《内部控制应用指南》等规定;

(二)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是否覆盖了学校及各部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内部控制的建立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内部控制建立后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及各部门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评价监督学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以及对服务外包单位的管理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  评价程序方法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评价监督办公室提出实施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的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工作方式:

1.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由评价监督办公室组织成立评价监督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评价监督工作,编制《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报告》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为保证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的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和做出评价结论的人员应适当分离;

2.委托社会中介结构实施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评价监督工作,编制《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报告》,评价监督办公室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沟通协调相关工作。该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服务;

(三)《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报告》经评价监督办公室复核后呈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方法包括现场调查、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比较分析和再执行,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合理。对于需要再执行验证的关键点,通过重新执行控制,检查控制实际执行结果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及各部门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上级部门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评价监督报告及其应用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工作完成后,编制《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报告》。报告中包括评价监督工作基本情况,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评价结论,拟整改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报告》经审定后,及时呈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并送达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相关部门对《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要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学校将整改情况纳入年度部门考核及主要负责人个人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将合理利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报告》所得出的结论,促使学校内部控制更加健全、完善。

第二十一条  评价监督办公室将《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报告》中的主要结论和主要内容依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进行公开,发挥信息公开对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作用。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价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商业大学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办法(试行)》(津商大校发〔2019〕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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