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天津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和《天津商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部门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校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务机构是否对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相应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条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六条对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对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八条对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学校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对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学校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审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是否应当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五)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对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学校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对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学校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二条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是否按照学校规定将应上缴学校的资金足额上缴。
第十三条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四条对所属校办产业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学校及单位的规定向有关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校办产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对经营收支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六条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单位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七条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相符,并为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四)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五)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六)固定资产、材料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与招投标的程序办理专项物资的购入;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七)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八)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九)各类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八条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九条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相应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利润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填列的数字是否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被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按照《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