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24〕4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依据《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政令第36号)《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教政〔2021〕14号)《天津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津教政办〔2023〕1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固定资产内控制度及其配置、处置、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内控制度、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使用效能等方面的审计。
第五条 固定资产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了“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是否实行明确的管理体制和责任分工;
(二)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增减的可行性论证、审批、核算、产权登记和清查盘点、效益考核等管理制度;
(三)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管理制度;
(四)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合规、执行是否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否合理、合规;
(二)大型或大宗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和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有关会计记录、合同文书、验收报告等是否齐备、合规;
(五)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处置行为是否按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转让、拍卖、置换固定资产等是否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是否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三)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落实固定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是否存在资产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等情况;
(二)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三)固定资产出租,是否采取公开招租、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
(四)是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五)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正确、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是否正确、合规;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的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四)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合规;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效能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固定资产的配置是否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是否存在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固定资产的情况;
(二)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机制;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度等;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片和增减等审批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点表和变动、调整明细表;
(五)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
(六)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时,应当按照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