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24〕47号
津商大校发〔2024〕47号津商大校发〔2024〕4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政令第36号)《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教政〔2021〕14号)《天津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津教政办〔2023〕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财务管理、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表管理等方面的审计。
第五条 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财会人员,财务机构是否对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相应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是否设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度运行是否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财务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核算;
(二)预算会计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和其他预算收入,是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核算;
(三)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是否存在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等情况;
(五)各项收费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未缴入学校法定账户等乱收费、乱集资等情况;
(六)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类票据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是否履行规定手续,是否按照顺序号使用,是否做好废旧票据管理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财务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各项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是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核算;
(二)预算会计各项支出,包括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和其他支出,是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核算;
(三)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情况;
(四)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等情况;
(五)各项支出是否明确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六)各类支出票据的管理是否做到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准确;
(七)专项资金是否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是否按项目核算,是否存在挤占或挪用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无法完成的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盘盈、盘亏的,是否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账账相符;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折旧;
(四)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否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利用非货币型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是否存在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七)资产处置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是否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各项负债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四)是否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借入款项是否按规定执行审批程序,有无违反规定举借债务、融资或者提供担保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财务报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
(二)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编制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三)是否按照相关制度编制本年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变动表;
(四)各种财务报表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有关财务收支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等;
(二)有关收费项目批复文件、依据等;
(三)有关收费票据存根、票据领购登记本和票据使用记录本等;
(四)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银行存款对账单等;
(五)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预算、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
(六)财务核算软件中相关电子数据;
(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按照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