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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5-28 

天津商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政令第36号)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教政〔2021〕1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应审计尽审计、应发现尽发现、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应协同尽协同。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校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第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审计监督时效性和审计质量。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在学校党委、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委、校长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不断创新审计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先进的审计技术,促进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  学校应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七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校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采用上述方式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处应当审定项目审计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校长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校长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要求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当科学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间、人员分工等内容。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完成现场审计后,以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编制审计报告并按规定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处可以提请学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报请校长审批签发。

审计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推动运用数字化等技术,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六章 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坚持揭示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规范管理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内部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力量相融合。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党委组织部、党委督查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等其他内部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学校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整改的问题逐一审核认定、对账销号,跟踪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本市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校长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5月28日印发)


上一条:天津商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2024年修订) 下一条:天津商业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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