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兼职审计人员作用,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兼职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秘密;
(二)在上级审计部门和单位领导的督导下,依法对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施审计监督;
(三)在上级审计部门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建全与实施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四)在上级审计部门和单位领导的支持下,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建设修缮目的招投标以及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等实施审计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反映。
第三条兼职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权限:
(一)所属单位应支持兼职审计人员工作,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兼职审计人员应享有与专职审计人员同等的岗位资格、学习培训和工作权利;
(三)兼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与评价职能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四)对成绩显著的兼职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兼职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于2003年3月26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兼职审计人员职责和权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