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试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各使用人员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日常的安全,重要设备要落实到人。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及经费条件的允许,经处领导批准添置固定资产。重大设备(2000元以上)购置应经处务会研究决定。
(二)需要领用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应坚持“专人领用、领用登记“的原则。领用人对固定资产如有管理责任,领用期间出现人为损毁、丢失等情况,领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领用人退休或调离本处,应及时将领用的固定资产交回,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明确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其职责包括:配合学校资产设备处做好固定资产验收、保管、领用、调拨、处理、盘点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负责与学校资产设备处核对相关数据资料,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出借必须经处领导批准,应填制“固定资产出借审批表”并取得借据,出借期满应及时收回。
(三)固定资产如发生毁损、报废等变动时,应填制固定资产损毁、报审申请单,按学校规定,履行相关鉴定、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