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有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天津商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从事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由审计业务档案和审计行政档案组成。
第三条审计业务档案主要由财务审计档案、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档案、科研项目审计(审签)档案、审计调查等内容组成。审计业务档案应按项目分别进行整理。一个审计项目可装订成一册或若干册,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项目终结年度立卷。
第四条审计行政档案是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表、会议记录、请示、报告以及领导批示等。审计行政档案依据学校档案管理要求,按年度整理归档后,移交学校档案管理中心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移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审计档案的管理和移交按照审计处工作岗位责任分工,财务审计科负责财务审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工程审计科负责工程审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第七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审计档案的归集、整理、立卷、保管、统计、移交等工作;
(二)配合学校档案管理中心对审计档案组卷质量及保管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案卷质量;
(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保证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四)积极利用审计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
第八条审计业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并采取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九条审计行政档案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要求,由审计处档案兼职管理人员将本年度内的审计工作文件、资料整理汇集、编目装订,形成审计行政案卷。审计行政案卷可以根据文件、资料类别组卷。
第十条应归入审计业务档案的文件材料: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有关的会议纪要、请示、报告、批复、批示,群众来信、来访记录,招标结论性文件资料等;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应归入审计行政档案的文件材料:
(一)审计工作大事记和组织沿革;
(二)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文件;
(三)学校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重要会议记录;
(五)向上级请示及批复;
(六)审计工作表彰及申报材料;
(七)参加上级审计工作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
(八)审计工作统计报表;
(九)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和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条审计业务档案每年按期向学校档案部门归档,随用随调。审计业务档案根据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可延期两年归档。为了方便查阅,近一年的审计业务档案由审计处负责保管,一年以上的审计业务档案由审计处兼职档案员按学校档案室要求如期向学校档案室移交。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按学校档案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审计处以外的单位一般不得查阅,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处处长批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审计处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档案和专项审计调查档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