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学校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二条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核心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活动,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审计,保证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认真履行好审计的“监督、评价、服务”职能。
(三)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组织的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关活动,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四)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五)按规定参加后续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更新知识,学以致用,努力提高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六)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国家、学校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七)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八)未经批准不允许个人与被审计单位单独交换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九)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披露所掌握的全部重要事项;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十)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审计形象。
第四条学校及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本规范以及未尽事宜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